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法发(2018)266号》“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法发(1996)30号》明确,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简而言之,“多开”、“代开”、“虚开”和“虚得”均属于“虚开”。而对于虚开税款额度“数额较大”(50万至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额度数额巨大(250万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建筑业实施营改增以来,绝大多数项目承包人都能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按实际交易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票和普票,照章纳税。但也有极少数承包人,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直接从不法渠道购买增值税专票和普票,或任由交易方提供他人的增值税专票和普票,虽降低了一些税务成本,且埋下了严重的税务隐患。殊不知,购买的增值税专票或普票票面虽真,却绝大多数为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的失实发票。这样的发票在“金税三期”的“火眼金睛”下无异于“裸奔”,被查处只是时间问题。而一旦“东窗事发”,除补缴已抵扣的税额外,还必须承担票面额度25%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等,总金额高达票面额度的50%以上,甚至可能带来“牢狱之灾”。为少缴数个点的税而承担巨大的代价和风险,绝对得不偿失。因此,大家一定要“擦亮双眼”、“多长心眼”,对不了解底细的交易方,尤其是实业公司、贸易公司一定要让其提供近三个月的完税凭证和纳税申报资料;连续交易的,可以扣押一定金额作完税担保;坚决拒收交易方以外第三方开具的专票和普票,税务机关代开的另当别论。
营改增,国家的宗旨是减税,但绝不是容许通过偷漏减税。二年多的实施和运行,泥砂俱下,乱象丛生,政府不是没看到。该来的总会来,上海已连续查获多起增值税大案,均已移送司法机关严厉查处。都是有身价的人,切莫以身试法,做刀尖上的舞者。还是那句话,我们一定不能让辛苦赚来的钱用得不安心,睡得不踏实。请大家谨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