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施工评标办法正式施工

2020-04-23

全新修订的《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暨施工电子招投标将于2020年4月1日起同步施行,新评标办法作了哪些修改?与原办法的差异有多大?且听专家分析。

新办法最大的变化之一,是在否决环节之后增加了初步甄别。所谓初步甄别,是基于特定中位数(Me)原则下的异常判定,即采用清单子目单项合计价占比最高的前30%项的中位数,异常项量超过所设置允许波动区间的50%时将被甄别而不进入后续评审。甄别方法采用了更为柔性的中位数技术,增加动量的不确定性。利用投标人数量和报价比重较高(30%)的异常数量作为离散剔除方式相对更趋合理,虽然极大程度上可以有效抑制恶意报价的个体倾向,但不可能同时预防潜在投标人的主观同谋等恶意情形。

新办法中较大的变化之二,是强化了负责人答辩环节。较老办法的“技术复杂的可增加”,新办法则明确除担保最低价法可选择外,其余均“应当进行”。由评委会在初审名单中随机抽取,初审数量7家及其以内,全部参加;初审数量>7家,=7+(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7)*20%(取整数);答辩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投标技术方案等,具体由评委会确定。

新办法重大的变化之三,是放宽了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相对老办法明确限定了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相比,新办法则更大程度的放宽了适用范围,措辞温和仅强调了“可采用”的两类情形实在遐想无限、智慧无边。具体的容简要表达如下:

适用情形:保留了原有“一级或施工技术复杂类项目”的表述,也增设了“单位集体决策……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情形;

参照标准:对一级工程的界定由原来的《总承包工程类别和等级表》调整为《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2015版)》,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取代工程类别标准来匹配工程等级。而针对施工技术复杂则沿用了“高、大、复、深”等表述,继续保持政策的适用弹性。

从管理的角度,赋权与定责的兼顾与平衡是管理的内在需要;从经济的角度,将无限竞争合理引导为有限竞争十分必要;从社会的角度,能降低消耗也是资源合理配置的中肯选项之一。

客观而言,随着行业不断深化与技术发展,资格的预审注定向后审演化以调动社会潜能,是在相关法理体系(如诚信机制、保险制度等)基本健全前提下的必然,现阶段必要的人为善意的确保平衡还是需要。单以规范性文件的承载形式来看,无法对“集团公司”、“下属公司”、“集体决策”、“高、大、复、深”等措词加以触及法理深层的追究表述,但从实用视角也不必过于纠结——老办法已经历过操作实训的检验。

随着系统性扫黑除恶和工程招投标领域的专项整治,上海建筑市场整体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结合沪建建管(2019)385号文件规定,为了了更好地响应招标投标环节的违法整治工作成果和巩固成效,用有效手段和规则打击“七寸”,新办法的出台和施行必将成为重要“杀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