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下建筑业风险化解

2020-04-23

2020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给经济和生活造成重创。受疫情影响,建筑业出现了复工成本增加、质量安全隐患增加、生产要素组织困难增加、工期履约难度增加、工程建造成本增加、企业利润水平降低等不利情况。如何化解风险,将损失降到最低,是摆在我们面前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

一、不可抗力通知:疫情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针对此次疫情,我们应该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不可抗力通知,说明疫情对我们造成的影响,尤其是对原定开复工时间和后续工期造成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工期顺延申请。

二、采取避免和减少工期延误的措施:在不可抗力下,我们虽可要求顺延工期,但也仍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期的进一步延误。这些措施包括原劳务工主要来源来自主疫区不能及时到岗的,应积极协调其他地区补足务工人员;原材料设备供应商受影响无法及时供货的,积极寻找可替代供应商;项目管理人员应疫情无法到岗的,与发包方协商更换相关人员;采取相应的赶工技术措施,经发包人同意后实施。同时保留上述措施相关证据材料,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三、停工损失费用组成:对此次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误,应当自疫情开始至政府部门允许全面开复工或项目全面正常复工止的实际时间作顺延工期。工期顺延外,停工可能增加的费用必须编制清单列明:防控疫情措施增加的费用,包括购置防控防疫设施器材、完善工地封闭措施、完善人员防控措施、日常监控监测等费用;疫情导致的人材机价格上涨增加费用;复工前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到工地后隔离期间产生的人工工资费用;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增加的赶工措施费用;停工期间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的费用;材料设备中的特殊保管和仓储费用;周转材料和机械设备租赁、折旧费用;临时设施占地租赁费用;垫资资金财务成本;管理费用的增加等。

四、停工费用的分担:法律并未规定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如何分担,合同《示范文本》也只是要求合理分担,未明确约定分担比例,我们应该与发包方友好协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将停工费用明细送交发包方审核和确认,协商各自分担比例。疫情已经使建筑施工企业遭受重大损失,但影响是全局性的,作为发包人也不应置身事外。因此双方应相互体谅、相互支持、共渡难关,共同化解疫情造成的风险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