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条例》,国家机关不得拖欠工程款,不得以换届为由毁约

2024-04-23

近日,浙江省人大正式通过《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拖欠工程款!不得以换届为由毁约!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

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违约拖欠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款项。

二、建设单位可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并具备满足施工要求的图纸和其他要件后,可以选择分阶段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三、招标人或采购人不得设置条件限制、排斥市场主体!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和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将市场主体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款社保以及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其他

第三十一条 鼓励建设单位通过系统报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的工程图纸。

建设单位通过系统报送工程图纸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共享工程图纸并在线完成工程图纸审查,不得要求建设单位重复报送。

第三十三条 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数字化。建设单位提交的电子文件符合档案标准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另行提交纸质归档材料。

第四十四条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的通用标准的接入工程,由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投资建设,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承担相应建设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