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建筑工人工资管理新规

2019-10-24

为有效破解拖欠农民工工资难题,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切身利益。《上海市建筑工程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出台并实施。

《管理办法》中明确,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实行通过银行卡支付制度,并按照“用工前办理银行卡登记,用工中过程监管,用工后及时支付”原则实施。

对于工资支付的责任,用人企业(劳务单位)应当承担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与用人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用工企业),应当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管理责任;对因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等行为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从重追究责任企业责任。

明确建筑工程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在招标投标文件、承发包合同中单列人工费和结算条款,并在合同信息报送中登记人工费总额及支付节点;施工企业应当在本市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并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立子账户。

推行总包代发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以不低于上海市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务企业建筑工人代发月基本工资;劳务企业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建筑工人每月基本工资发放信息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企业、银行三方同步确认、同步监督。

工资发放实施银行卡支付制度,推行“一人一卡”,明确建筑工人上岗前,用人企业应当登记其用于工资发放的个人银行卡信息,或为其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并将银行卡信息和工资发放信息全部录入本市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

进一步落实清偿欠薪责任,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划拨人工费致使拖欠工资的,应当以未结清的人工费为限,向用工企业工资专户注入资金;用工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人工费致使拖欠工资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以未结清的人工费为限,先行清偿建筑工人工资;用人企业因自身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总承包企业可以未结清的人工费为限,先行垫付建筑工人工资,相关责任由用人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