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行使期限延长至十八个月

2021-03-08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简称“新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解释一”中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延长为十八个月成为最大亮点。

“新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批复和司法解释二规定的六个月行使期限延长为十八个月,但什么是“合理期限”并未进一步解释。

1月1日起,随着民法典的施行,我国民事法律司法解释也将发生变化。本次发布的“新解释一”也是与民法典相配套,做出了修订。在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无效合同工程价款的处理规则、合同解除及解除后果等方面都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新解释一”不再重复。

“新解释一”对实务中长期争议的诸多问题予以统一规定,将《民法典》最新规定进行了细化吸收,对施工合同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更为重要的是,对建筑企业规范发展,顺应市场需求和国家相关政策提出了新的课题和要求,建筑企业要不断加强企业自身管理水平和合同履约能力的提升,强化项目风险管理,坚守依法发承包的管理底线,确保施工工程质量合格等,避免违规违法行为发生,最大程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